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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一、備案申請人應當具備怎樣的資格條件?
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商標權保護申請。申請人應當与商標注冊証載明的商標注冊人一致。如果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以商標局核發的《商標注冊証明》一致。申請人的中文名稱与商標注冊証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稱与商標注冊証上的商標注冊人外文名稱一致的,應當視為符合要求;
(二)專利權保護申請。申請人應當与專利証書載明的專利權人一致。如果專利証書簽發日至申請保護日間隔超過一年的或者專利權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當与《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的專利權人一致;
(三)著作權保護申請。申請人應當与著作權自愿登記証明上的著作權人一致。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与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証据載明的著作權人一致。著作權在境外登記的,申請人的外文名稱應當与境外著作權登記机關簽發的登記証明一致;
(四)權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二、如何理解“一件”備案?
所謂“一件”備案,指“一件”備案申請,不是指“一件商品”。假如您將向海關總署申請5項專利權(即5個專利証書)備案,即使這5項專利都應用于同一件商品上,您也必須提交5份備案申請書。相反,如果您准備備案一項專利權,但涉及5件商品,也只需提交1份備案申請書。這是因為海關對專利權實施保護,保護的客体是權利(即專利),而非商品。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依据也是權利的數量,而不是涉及的商品的數量。
三、哪些知識產權可以在海關備案?
答: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与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与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此外,《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由海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處。
所以,目前只有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才能得到海關的備案保護。這是与我國海關目前的知識產權執法能力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國際義務相一致的。
四、知識產權備案有哪些作用?
答: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要求海關對其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根据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不再是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前提,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的權利人仍然有權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進出口的侵權貨物。但是,事先是否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現在:
(一)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据《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力主動中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二)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盡管根据《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后,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從實踐看,海關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于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于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主動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預防將來可能的侵權行為發生。由于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并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盡早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知識產權。
五、哪些人屬于有權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被許可人能否申請備案?
答:有權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包括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人和《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人。目前海關總署不接受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提出的備案申請,但是被許可人可以作為代理人代表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
六、備案申請應當向哪個部門提出?
答: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直接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各口岸海關不受理備案申請。
七、怎樣得到備案申請書?
答:可以与我們聯系,,我們代你辦理備案申請書。
八、海關對隨附文件有什么具体要求?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文件時,應當注意以下情況:(一)提交的文件和証据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二)有關文件和証据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三)要根据海關總署要求,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証据的公証、認証文書;(四)有關文件為复印件的,應當將复印件与文件原件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應當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予以簽章确認。
九、什么是備案代理人?海關總署對備案代理人是否進行資格認定?
答:備案代理人指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委托,代為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備案手續的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這里“境內”指我國大陸范圍。海關總署對備案代理人沒有資格認定制度,所以任何境內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作為接受權利人的委托辦理知識產權備案手續。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選擇廣州卓藍為你代辦備案。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海關總署接受境內個人作為代理人,但如果個人以律師身份代理知識產權備案事務,海關總署將根据我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十、申請備案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答: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海關總署2004年5月25日關于收取知識產權備案費的(2004)15號公告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為每件備案申請繳納備案費人民幣800元。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的,不再繳納備案費。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后再次申請備案的,應當重新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被海關總署依法注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請人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上述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海關總署何時會通知是否核准備案?
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總署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如果申請人第一次送交的備案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需要補交的,審核期限應當自補交文件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二、備案申請是否允許補正?
答:根据《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備案申請,海關總署可以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但是,如果備案申請可以補正的,海關總署允許申請人予以補正。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備案申請可以補正: (1)備案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2)隨附文件不齊全;(3)備案申請書中的內容与隨附文件不一致。 備案申請補正期間不計入《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海關總署審核期限。
十三、海關總署核准備案,怎樣通知申請人?
答:根据2003年12月國務院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總署作出是否准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于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原《條例》關于海關總署核准備案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備案証書的規定。所以,自2004年3月1日起,海關總署核准備案不再向申請人頒發備案証書,代以《核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通知書》。由于我國海關已經實現了知識產權備案的网上查詢,取消頒發備案証書制度,不會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人行使申請海關保護的權利產成任何影響。
十四、備案的有效期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据2004年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修訂后的《條例》將備案有效期從原來的7年延長到10年,解決了許多權利人因知識產權有效期与備案有效期限不同而必需多次續展的困難。
“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是指海關總署在核准備案時,如果知識產權有效期大于或者等于10年,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如果小于10年,備案的有效期就會少于10年,与剩余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相同。
十五、備案期滿能否申請續展?
答:可以申請續展。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在備案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的,知識產權備案隨即失效。知識產權備案因未能及時申請續展而失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仍然可以重新申請備案,但需要重新提交《備案申請書》和全部隨附文件并繳納備案費。
十六、怎樣辦理備案續展手續?
答:辦理備案續展的手續十分簡單:只需向海關總署提交續展備案的申請書并按照以下規定隨附証明文件:(一)申請商標權備案續展的,隨附商標局核准商標注冊的續展証明;(二)申請專利權(發明專利)備案續展的,不需要隨附任何証明文件(但是如果專利權發生變更的情況除外);(三)申請著作權備案續展的,不需要隨附任何証明文件(但是如果著作權發生變更的情況除外。
十七、權利人未能在備案屆滿前申請續展,海關總署對備案怎樣處理?
答:根据《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的,知識產權備案隨即失效。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繼續對其知識產權實施備案保護的,需要重新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并繳納備案費。
十八、《實施辦法》對國際注冊商標備案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根据2004年5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十九、為什么在商標注冊寬展期內,海關總署不接受商標權人提出的備案續展申請?
答: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申請備案續展的前提條件是知識產權仍然有效。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屆滿,表示商標權的法律保護屆滿。雖然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屆滿前已經依法向商標局提出了注冊續展申請,但并不表示商標局已經核准其申請。如果海關在商標局核准續展前接受商標權備案續展的申請,就有可能造成口岸海關執法的失誤,因為不能排除事后商標注冊續展申請被商標局駁回,或者申請注冊續展的商標在核定使用范圍等方面發生變化。
二十、什么情況下,權利人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答:根据《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備案知識產權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1)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義發生變化;(2)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3)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情況發生變更;(4)權利人或者代理人的聯系人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發生變化;(5)其他情況發生變化的。有以上情況,需要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備案注銷手續,但權利人不及時辦理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据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備案。
二十一、在什么情況下,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備案?
答: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二十二、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否作為申請著作權備案的証明?
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八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著作權備案,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的証明或者証据。上述証明或者証据可以是著作權人在境內或者境外版權登記机關進行的版權登記証書、法院作出的相關判決、以備案申請人為作者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等。人民法院的判決應當被視為有力的著作權的証据。
但是,海關不能僅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來判斷進出口的侵權貨物。所以,海關總署在受理著作權備案申請時,除了要确定該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狀況外,還需要了解与該著作權有關的作品的特征。目前,境內外版權登記机關在辦理著作權登記的同時,均可以在隨附的作品照片上加蓋确認章,便于海關總署在審核備案時能夠确定申請人提供的作品照片与有關著作權之間的必然聯系。這是目前海關建議備案申請人事先向版權机關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原因。但是,如果你能提供証明作品与著作權之間的必然聯系的証据,海關總署也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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