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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泸市科[20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管好用好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市科委是泸州市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的重大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供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拨款。科技创新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每年年初市级财政预算通过后将基金一次性划入专门帐户,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二、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3、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该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第七条: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泸州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
六、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第九条:不属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二、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同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三、资本金投入
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原则
一、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
二、申请单位和所申请的项目应该具备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时间
  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为项目的申请时间,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泸州市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应附件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科委。
二、申请材料包括:
1、《泸州市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企业如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贷款合同,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市科委。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②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③项目实施方案。
④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⑤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3、申请材料附件
主要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委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
一、受理单位:泸州市科委
二、受理处理
1、市科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2、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自对该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周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3、立项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委将与其签定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
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项目方可立项。 
创新基金立项审查及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在创新基金的利息中进行开支。
第十六条:项目视专业进行分组评审,专家组应包括相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创新基金立项评审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2次,即4月、10月各进行一次。个别重要的项目,可视情况临时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成熟性、风险性以及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投资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经立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由市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后,立即拨款2/3的项目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创新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市科委将对已签订了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的基金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方式
一、 定期报表: 企业在每一年度须定期填报《泸州市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两个报表,分别用于了解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度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县区科委受市科委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根据市科委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三、实地抽查:市科委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区科委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根据定期报表、实地抽查等综合监理情况,做出对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基金项目的实现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时,应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基金项目,承担基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追缴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凡与市科委签订合同的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验收分书面验收、委托验收和直接验收三种方式。 
一、书面验收:市级主管部门、县区科委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基金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市科委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二、委托验收:市科委委托县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实地考查评审,县区科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市科委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三、直接验收:市科委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验收。
四、基金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构成。参加"委托验收"的专家由县区科委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参加"直接验收"的专家由市科委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视具体情况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及核发验收证书;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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