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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手机短信息服务和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手机短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从事手机短信息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短信经营单位),应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上述二种许可,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
三、跨省经营的短信经营单位,如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短信经营单位与电信企业的集团卓蓝公司或总部统一签定协议,网络上采取一点接入全网开通手机短信服务业务的,必须申办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省经营的短信经营单位如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电信企业为其开通线路并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要承担服务质量和服务投诉的管理责任;同时设立与本企业客户服务统一的服务电话(天津市通信卓蓝公司10060、联通天津分卓蓝公司1001、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卓蓝公司1860、中国电信天津市分卓蓝公司10000),做好客服、投诉处理等工作。
五、为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跨省短信经营单位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可视管理情况,按其上一年度的手机短信收入10-15%的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的电信用户投诉。若上一年度该短信经营单位在经营中未发生违规现象,电信企业应在下一年度将上一年度的服务保证金如数退还。新接入的短信经营单位应向电信企业交纳2-3万元的服务保证金。
六、电信企业代收手机短信息费是一种代理行为。在收费单据中,对收取的手机短信息费项目应当标明“代收费”字样。如用户对代收的手机短信息费产生疑义要求进行查询时,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该短信经营单位的投诉电话及投诉程序;若用户对代收的手机短信息费产生质疑需要解决时,各电信企业不得对该电信用户作强行停机处理。
七、各电信企业应将被代收手机短信息费的短信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服务投诉电话在各收费处或客服电话、网站、报纸上告知或公布。
八、所代收的手机短信息费计费数据,电信企业和短信经营单位应保证双方共同计费,向用户收费时应以电信企业的计费数据为准。各电信企业和短信经营单位对计费的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短信经营单位应提供查询服务,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短信经营单位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九、各电信企业和短信经营单位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未经用户订制、申请,不得向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不得对用户进行价格欺诈,误导用户消费;不得强制推销业务和以各种方式妨碍用户正常业务退订的行为。各短信经营单位统一使用“0000”为取消本项订制业务服务代码,“00000”为取消全部订制业务服务代码。
在用户订制短信息业务时,短信经营单位必须向用户告知信息内容的收费标准。
十、各短信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用户发送“短信”业务宣传广告,如需发送此类宣传广告,应由电信企业统一发送。电信企业向用户发送的免费业务宣传类“短信”时,应保证用户订退自由。使用户对于此类“短信”的接收有选择性,如用户不需要此类“短信”,只需拨打电信企业客服电话进行人工添加、删除此功能。“短信”发送单位应当将具体方法告知用户。
十一、用户通过网站或客服电话订制、发送短信的,短信单位必须向用户发送二次密码,经用户二次确认后,方可订制或发送短信息。
十二、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服务系统在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的客服电话号码和服务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相关信息。
十三、各短信经营单位必须设有客服机构和客服专用电话。客服电话应是天津本地的固定电话,不得收取任何信息费或长途电话费。客服电话的受理时间为每日8:00时至18:00时。
十四、电信企业每季度应将手机短信息服务投诉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通信管理局。短信经营单位每半年向通信管理局报告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电信用户对所交的短信费产生疑义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客服电话或营业窗口实行首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理程序,分别由电信企业或通知短信经营单位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如对电信企业或短信经营单位所处理的投诉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处理不及时的,可向通信管理局服务申诉电话12300进行申诉。电信企业或短信经营单位在接到通信管理局《申诉受理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同时要保存受理记录及处理结果备查。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的,通信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电信企业或短信经营单位的服务情况及被处罚情况。短信经营单位被申诉处理或处罚累计超过3次,将建议电信企业暂停为其代收短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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