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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农转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厦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财工[2002]2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厦门市农业、林业、水产等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为农业创新资金)。为加强农业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创新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厦门市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厦门市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创新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和重要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创新资金围绕厦门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广泛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区域实验与示范、中问实验或生产性实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五条 农业创新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市农业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农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 
  (二)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意识。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根据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该项目产品具有规模和效益,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已经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 
  2、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涉农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补助。 
  2、农业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补助数额最高不超过总投入的40%。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农业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评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需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复印件);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等); 
  第九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支持方式,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二份,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上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以联席会议形式审定拟纳入农业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及其补助(贴息)数额,并在市科技网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我市预算资金审批规定报批。农业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正式发文下达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农业创新资金项目合同,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责任,并将合同签订后的项目清单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在合同期内每半年和项目完成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农业创新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业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项目的跟踪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创新资金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向市财政局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决算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农业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事项违反本规定的,不得办理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及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规定和其它财经纪律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采取责令纠正、返回拨款、取消申请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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