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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税收优惠待遇?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是获利年度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规定的自开办、成立、生产经营之日。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例如:某企业1998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1999年盈利30万元,2000年亏损50万元,2001年盈利120万元。则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为1999年虽有盈利但不足以弥补1998年的亏损,而2001年将1998年和2000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之后开始有盈利。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3.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软件产品认定有哪些税收优惠待遇?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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