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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认定有哪些优惠待遇?
1.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18号文第六条,以下简称"两免三减")。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是获利年度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规定的自开办、成立、生产经营之日。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例如:某企业1998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1999年盈利30万元,2000年亏损50万元,2001年盈利120万元。则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为1999年虽有盈利但不足以弥补1998年的亏损,而2001年将1998年和2000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之后开始有盈利。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3.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发[2000]18号文第九条)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4.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国发[2000]18号文第二十条)
5.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国发[2000]18号文第二十六条)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7.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五款)
8.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国发[2000]18号文第二十五条)
9.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国发[2000]18号文第二十七条)
10.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国发[2000]18号文第三十二条)
二、软件产品认定有哪些优惠待遇?
1.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文第五条)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2.进口软件产品(专指中国大陆以外开发的软件产品) 根据国务院18号文件及两个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这是规范我国软件市场、打击非法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3.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三、软件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点击左边的链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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