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软件企业受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从事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指南》和《软件产品登记指南》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受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经省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软件行业主管部门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可以授权有关的单位、机构作为软件企业受理机构。
第二章 受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软件企业受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相关协会或软件行业的主管部门;
(二)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
(三)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用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软硬件设施;
(四)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并为申请认定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六条 受理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活动。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受理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格能力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在获得广东省软件认定机构的授权后成为地市级的软件企业受理机构,
第九条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对实施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过程进行见证),并提交审核报告。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公布获得从事地市级软件企业受理权限。地市级受理机构应由地市级的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每个地市最多不得超过一个软件企业受理机构。
第四章 受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接受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软件企业受理工作。
(一)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指南》和《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对申请认定企业及产品进行评审;
(二)向申请企业认定及登记产品的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及反馈出错信息;
(三)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四)组织对软件企业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五)对提出申请中有疑点的企业有选择性的进行现场考察工作;
(六)完成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对在资料审核中发现的出错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需加盖公章)将出错信息以传真或面呈等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时间:
软件企业新认定&变更、补办:受理时间为每年四次,即一个季度一次。各受理机构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的30日前把本季度要上报的认定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软件企业认定初选名单)上报到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逾期将推到次季度处理。
软件产品登记:受理机构在每月20日前把当月的完整的产品登记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软件产品初选名单)上报到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逾期将推为下月处理。
注:以上提到的日期如为双休或节假日,则在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材料。若个别地市受理机构由于特殊原因来不能及时将书面资料寄到,可先走网上审批流程,再将书面资料寄出,如在截止上报日期五天内未将书面材料寄到,也将视为逾期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制订认定管理章程,规定评审程序,并报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对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受理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受理机构权限的,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有权撤消及公布其受理权限。
第十七条 凡发现受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暂停其受理权限,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或辅导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及产品制作假材料以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企业,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要求企业受理前必须先入会,借受理机构权限招募会员;
(四)在受理工作过程中乱收费;
(五)受理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六)受理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受理工作要求;
(七)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受理机构,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撤消其受理权限,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管理办法如有变化,须经广东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